【第四十期 ■發送日期2016年10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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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2)
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1-3)
帳載應付未付之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1-4)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提供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
1-5)
營利事業漏報收入經核定為虧損,仍有罰則!
1-6)
固定資產殘值轉列損失時,應有毀滅或廢棄之事實始得轉列損失。
1-7)
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後,始對牽連案件進行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仍應處罰。
1-8)
公司補償個人因職業傷害所支付之醫療費用徵免所得稅規定。 2、營業稅
2-1)
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將遭受處罰。
2-2)
消費新型態、電子發票不可少。
2-3)
衛生福利部管制之食品業者,應依規定時程使用電子發票。
2-4)
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應辦營業登記。
2-5)
贈送中秋佳節之禮品是否該開立統一發票?
2-7)
統一發票稽查作業已展開,請營業人主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免被查獲受罰或遭停業之處分。
2-10)
經常銷售出國跑單幫貨物 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將於105年10月31日核退。
3-2)
個人受雇於境內公司,為雇主目的出差至境外客戶提供技術服務,所領取之勞務報酬,仍屬中國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3-3)
扣繳單位給付租金予房東,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填發扣(免)繳憑單。 |
4、遺產及贈與稅
4-1)
被繼承人遺有未成年子女,請問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
4-2)
生前購地未辦移轉登記之債權估價。
4-5)
被繼承人借款給自己投資經營公司之債權,繼承人應據實申報遺產稅。
4-6)
被繼承人替他人投保,該保險之保單價值,仍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5、其他稅制
5-1)
舊車換新車減徵貨物稅條件放寬,取消二親等以內同一戶籍限制 5-2) 檢舉逃漏稅,請附具體事證。
5-3)
信用卡也可以儲存電子發票。
5-4)
機關團體如與其捐贈人、董監事間有業務上或財務上不正當往來,當心遭國稅局補稅。 二、2016教育訓練課程
三、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宗盛可提供BVI、Samoa、Seychelles、Hong
Kong、Singapore、Anguilla及Belize等司法管轄區之設立服務。
1-1)
Anguilla
1-2)
BVI
1-3)
Samoa
1-4)
Seychell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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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法令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
營利事業所得稅移轉訂價選案查核作業即將展開
為避免跨國企業利用不同國家之租稅制度,進行租稅規劃,以達到降低該集團總稅負之目的,致減少於我國之納稅義務,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0月1日起,將針對轄區內營利事業移轉訂價案件進行選案查核,並強化查核內容深度,俾有效遏止營利事業藉由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稅負,確保租稅公平。 中區國稅局說明,即將進行之查核作業,除按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案件選案查核要點進行選案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優先列為選查對象: 一、有形資產之移轉:關係企業間進銷貨受控交易較可比較未受控交易對象間之售價或成本顯著異常,或利潤留置海外,致交易未符合常規。 二、無形資產之使用:我國營利事業研發之技術、專利或商標,授權給海外關係企業使用,卻未收取相對合理報酬。 三、服務之提供:跨國企業經營型態中常見我國母公司負責研發業務,海外子公司負責生產業務,而由母公司派遣人員至海外子公司從事技術或管理服務支援,帳列薪資費用惟未收取相對合理報酬。 四、資金之使用:關係企業間之收款期間較非關係企業長而未符合常規,或預付海外關係企業金額異常及預付期間較非關係企業長而違反常規交易;我國母公司為關係企業從事背書保證而承擔風險,卻未收取相對合理報酬。 五、未妥適選擇可比較對象:未妥適進行關係企業功能、風險分析及與非關係企業之可比較程度分析,或經辨識須調整其顯著差異,惟並未就該等差異進行合理之調整,以致選定不適宜之可比較對象。 六、未採用最適常規交易方法:受控交易參與人所從事之活動具高度整合,致無法單獨衡量其交易結果,或各參與人均對受控交易作出有價值及獨特貢獻之情形,惟未採用利潤分割法作為最適常規交易方法。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若發現未依移轉訂價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情事者,請儘速向各地區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因違反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而補稅受罰。納稅義務人對上述問題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審查一科 陳祖萍 電話:(04)23051111轉7161。 1-2)
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因環境汙染、食品安全、交通違規...等行政法規所裁處之罰鍰,係政府對於違反行政法者所為之制裁,若准其列為費用或損失,將失去處罰之效果,故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6款規定,皆明定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針對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法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請確實依規定辦理,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許秋萍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123。。 1-3)
帳載應付未付之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若有時效中斷等情事,致未逾請求權時效者,應由營利事業提出證明文件據以核實認定;未能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帳載債務發生日期及民法規定消滅時效期間認定時效消滅年度,轉列該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之債務,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以免經調整而遭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許仕傑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111。 1-4)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提供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提示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
該所進一步說明,佣金支出係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由該事業支付之報酬,故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應以該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來認定,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雖形式上具備有合約書及結匯支付證明,該項支出仍非屬經營本業所必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宋秋美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16。 1-5)
營利事業漏報收入經核定為虧損,仍有罰則!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按已依規定或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之不同,處以2倍以下或3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全年所得為虧損3,500,000元,嗣遭人檢舉漏報其他收入,經國稅局調查後,認定其漏報其他收入300,000元,雖加計該筆漏報之收入,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並無應納稅額,惟依前揭規定仍有罰則。因該公司已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罰鍰,故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就該公司短漏所得額300,000元,按當年度所漏稅額51,000元(300,000元×17%),處以0.4倍罰鍰計20,400元。 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主要目的在維護誠實自動申報制度,確保善良納稅風氣,所以只要短漏報所得,經加計該短漏報所得後仍無應納稅額者,均屬違反自動申報義務而構成違章,即應受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就帳載會計事項依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誠實申報,倘因疏失而有漏報收入情事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而被處罰。 新聞稿連絡人:審查一科 李智惠 電話:(04)23051111轉7118。 1-6)
固定資產殘值轉列損失時,應有毀滅或廢棄之事實始得轉列損失
臺南市某公司會計陳小姐問: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使用已達規定耐用年數,期滿提足折舊僅剩殘值時,是否可直接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使用已達規定耐用年數,期滿提足折舊僅剩殘值時,如欲報廢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惟因固定資產報廢涉及實際作為,必須實際有將該項資產捨棄或變賣,且捨棄或變賣的事實需有外在資料可供查證,始得認列損益;另該分局提醒變賣之價金應列為營業外之收入。 該分局強調,營利事業列報資產殘值報廢損失,應有實際報廢事實存在之證明文件,始得認列報廢損失。 新聞稿聯絡人:臺南分局陳課長 聯絡電話:06-2118721。 1-7)
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後,始對牽連案件進行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仍應處罰
本局表示,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罰,惟所稱「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指各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已察覺納稅義務人有可疑之違章事實,並進行調查者而言,並不以納稅義務人所轄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者為限。且調查基準日之時點,依據調查人員是否已掌握違章事實具體事證為認定。又於『牽連案件』之情形,即經由原先查獲之逃漏稅案件再行發現之其他逃漏稅案件,其調查基準日之認定,自應以稽徵機關或有權調查機關(如法務部調查局)因此而查獲具體違章證物之日為準。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分局函文調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案件時,分別向房屋出賣人及買受人進行買賣資金流向調查,於出賣人出具價金交付文件中,發現買受人購買房屋之資金取自買受人父母之贈與,雖買受人另於收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調查函後即向所轄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惟該項贈與稅相關違章證物,已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案件進行調查時可因此被查獲,不符合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仍就所漏贈與稅進行裁罰處分。
本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依法令規定如實申報稅負,如發現自身有短漏報相關稅目情事,亦應儘速向稽徵機關補申報並補繳稅款,以免經檢舉或經稽徵機關、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主動查獲,而須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鄭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0 。 1-8)
公司補償個人因職業傷害所支付之醫療費用徵免所得稅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受傷,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與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同法第59條第2款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之補償金,兩者性質相同,均屬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且該醫療費用係雇主依法應負擔之費用,應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可免納所得稅。 至非屬雇主依法應負擔之員工醫療費用,例如營利事業對員工醫藥費之補助給付,係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費性質,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之規定,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鍾振茂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122。 2、營業稅
2-1)
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將遭受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如在法定申報期限前被查獲,國稅局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如逾法定申報期限才被查獲,則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在次月(期)15日以前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文件申報上一月份(期)銷售額。營業人如在申報期限後被查獲有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短漏報銷售額之情形,國稅局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按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另外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同時還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所以國稅局會依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但營業人如果在法定申報期限前,就被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因未屆申報期,還没有短漏報銷售額之問題,國稅局會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就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繳納稅額,並且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最高以新臺幣1百萬元為限。 該局舉例,甲營業人如果在105年6月30日(未屆法定申報期)經國稅局現場查獲漏開統一發票,因未屆申報期(105年7月15日),國稅局將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但如國稅局是在105年8月1日才查獲甲營業人在105年6月30日有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之情形,因查獲時已逾當期營業稅的法定申報期限(105年7月15日),此時就會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受罰。同時提醒消費大眾,購物時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 新聞稿提供人:法務一科 吳麗惠 電話:04-23051111轉8143。 2-2)
消費新型態、電子發票不可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為達成節能減紙的目標,已有愈來愈多的營業人加入開立電子發票行列,並針對持共通性載具(例如:悠遊卡、icash卡、一卡通或會員卡)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不主動提供消費者紙本發票,免去整理發票的困擾。
該所特別說明,民眾可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http://www.einvoice.nat.gov.tw)網站,將各式載具資訊歸戶至手機條碼或自然人憑證,即可更方便管理電子發票,並享有政府主動通知中獎及獎金自動匯入銀行帳戶之服務,避免中獎發票遺失或過期等困擾,消費時多利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並辦理註冊歸戶,共同響應政府節能節紙政策,為環境盡一份心力。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陳慧菁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504 2-3)
衛生福利部管制之食品業者,應依規定時程使用電子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近年來食安問題頻傳,為了讓民眾吃得健康、吃得安心,除衛生福利部建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外,財政部亦積極配合推動食品業導入電子發票,以利上下游業者之進銷項與流程透明化,有效的掌握食品原料流向。
該所指出,衛生福利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公告19大類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除明定各類受管制食品業者建置追蹤系統之實施日期外,亦規範其應使用電子發票之時程,舉例如大宗物資(黃豆、小麥、玉米、麵粉、澱粉、食鹽、糖)、食用油脂、肉類加工食品、乳品加工食品、餐盒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以及茶葉輸入業或包裝茶葉飲料之製造、加工、調配等業者,其達一定規模者依規定應自106年1月1日起使用電子發票,至其他不同類別之食品業者,也將分階段導入電子發票。
該所進一步呼籲,若公告管制之食品業者未依限開立電子發票致影響食品之追溯或追蹤,恐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而受罰。營業人若有電子發票的相關問題,除可上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www.einvoice.nat.gov.tw)查詢。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銷售稅股 賴幸思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321。 2-4)
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應辦營業登記。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有民眾詢問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因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且收入不多,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可否免辦理營業登記。
該所說明,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個人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等係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該所呼籲民眾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等銷售貨物行為,應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銷售稅股 劉曉萍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30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中秋節常見公司、行號詢問贈予客戶或員工的禮品是否該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視為銷售貨物。因此,公司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購入時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等科目入帳,且其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公司如將該貨物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應依前揭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公司購入禮品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贈與客戶交際應酬使用,且已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其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於贈與該禮品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新聞稿提供人:綜合規劃科 江曉青 電話04-23051111分機8515)。 2-6)
網路銷售業者請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因應網路交易日漸蓬勃,該所將進行網路行銷營業人統一發票稽查,如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者,除追繳所漏稅款外,將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按所漏額處5倍以下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得令業者停止營業。 該所提醒該等業者銷售貨物或另加運費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呼籲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短漏開情事,只要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仍可免除逃漏稅之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股 林小姐 電 話:(04)24225822轉307。 2-7)
統一發票稽查作業已展開,請營業人主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免被查獲受罰或遭停業之處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為遏止轄內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維護租稅公平及統一發票制度之正常運作,該分局已展開統一發票稽查作業,將不定期派員至店家實地稽查統一發票開立情形,且將以經常被檢舉短漏開發票、已有漏開發票紀錄、申報銷售額異常或透過網際網路交易之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重點對象。稽查時間除上班日白天外,亦會視營業人營業時間進行夜間及假日稽查。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應按所漏稅額處1至10倍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為免遭受補稅處罰甚或停止營業損害商譽,籲請使用統一發票之商家,於實體店面或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並給與統一發票。 (提供單位:銷售稅課蔡詩珉,聯絡電話:04-7274325轉314)。 2-8)
消費者持載具儲存電子發票,營業人請勿拒絕!
臺南市曾小姐電詢:至連鎖飲料店消費,店家可以拒絕手機條碼儲存電子發票嗎?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買受人持共通性載具儲存電子發票者,營業人不得拒絕。又財政部為鼓勵消費者多使用載具(發票存摺)儲存電子發票,自105年7-8月期起,增開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100萬元獎10組及2000元獎8千組,故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並響應無紙化政策,營業人應配合開立。 新聞稿聯絡人:本所銷售稅股鍾股長 聯絡電話:2467780分機300。 2-9)
使用商品禮券購物,營業人不用再開立統一發票
中秋佳節剛結束,屢有民眾詢問,以老闆犒賞的禮券購物為何沒有拿到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時代進步,傳統送禮的物品未必能盡如人意,為犒賞員工的辛勞,公司常以經濟實惠的禮券贈送員工。 目前營業人發行的禮券有兩種,禮券上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為商品禮券。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若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為現金禮券,應於持有人「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所以消費者如果持有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貨物之商品禮券購物,因營業人已於銷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所以消費者購物兌付時不會再收到營業人開立的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買賣雙方紛爭,民眾消費購物前可先行檢視禮券上印製之注意事項,如為僅記載金額之現金禮券,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如為商品禮券,營業人不用再開立統一發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徐股長
06-2298051。 2-10) 經常銷售出國跑單幫貨物 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隨著廉價航空之成立,民眾跑單幫代購貨物之情形益見盛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經常於國外買進貨物,帶回國內透過網際網路銷售,雖無實體店面,仍屬在境內銷售貨物,如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已達8萬元,就必須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雖然,跑單幫的民眾表示每件商品僅賺取小額價差,但因營業稅係以貨物之銷售金額核課,並非以所賺取的價差來計算稅額,因此,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如達8萬元者仍應繳納營業稅,而每月銷售貨物金額達20萬元,則應使用統一發票。 舉例說明,甲君出國次數頻繁,每次都為客戶購買指定貨物,每件貨物再以購買成本加計二成向客戶收取價金,當甲君每月採購成本累積達66,667元,也就是說,每月向客戶收取銷貨價金已達80,000元時,甲君就要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上述相同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可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 06-2298047。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將於105年10月31日核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案件,將於105年10月31日核退,本批退稅之受退稅對象為105年5月11日至5月31日止採二維、人工申報、稅額試算書面回復確認之退稅案件,退稅方式如納稅義人申報時已填妥轉帳劃撥帳戶者,退稅款將直接撥入退稅帳戶,若未採直撥退稅者,本所已於近期寄出直撥同意書輔導民眾於105年10月13日前回復同意書即可改為直撥退稅,如不同意即採退稅憑單退稅,退稅憑單兌領期間自105年10月31日起至105年12月30日止,受退稅人可以在期間內持憑單前往金融機構辦理退稅。 該所進一步表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多利用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國稅局會將退稅款直接撥入申報時指定之存款帳戶,除可儘快取得退稅款,亦可免除退稅憑單因遷址無法收取、冒領或遺失等困擾,又可節省前往銀行提兌時間,既安全又便利。 另該所呼籲,國稅局不會以電話通知退稅,也不會要求納稅義務人到郵局或銀行之自動提款機操作退稅程序,如對退稅金額有疑義,可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之分局、稽徵所查詢,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綜所稅股柯芝妍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222 3-2)
個人受雇於境內公司,為雇主目的出差至境外客戶提供技術服務,所領取之勞務報酬,仍屬中國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公司依照合約計畫或客戶要求派員赴中華民國境外提供技術服務,該員工取自境內公司給付之勞務報酬,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受雇於境內A公司,經A公司派遣至境外客戶提供售後及客製化修改服務,甲君雖於境外提供勞務,惟領取之報酬係由境內A公司給付,且該勞務提供係基於A公司與境外客戶之市場交易行為,是甲君領取之勞務報酬,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併計個人綜合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合所得稅課紀淑英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207。 3-3)
扣繳單位給付租金予房東,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填發扣(免)繳憑單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機關、團體、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向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房東承租房屋,扣繳義務人應在每次給付租金時扣取10﹪稅款,於次月10日前向公庫繳納扣繳稅款,並在次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扣(免)繳憑單。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扣繳稅款目的在掌握稅源,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罰鍰;其未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該分局特別提醒各扣繳義務人請自行檢視,若發現有短漏扣繳稅款及申報情事,請儘速自動補繳稅款並向國稅局辦理補報。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廖適瑜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203 。 3-4)
房屋無償提供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仍須計算租賃收入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民眾常將自己所有的房屋提供給自己或家人經營的公司作為營業場所,雖然沒有收取租金或押金,但因借用對象是法人,且供營業使用,依所得稅法規定,仍然要計算租賃收入,核課綜合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規定,若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謂
「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但如果是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獨資經營商號或執行業務使用,則無需計算租賃收入。
該所提醒民眾,房屋若確實無償借給他人作「住家」使用時,雙方當事人記得要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人證明確實是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至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北港稽徵所綜所稅股方耀輝 聯絡電話:05-7820249轉212 3-5)
獨資資本主取自其獨資經營事業之營利所得額,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受罰!
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獨資之營利事業應先辦理結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民眾應注意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高君獨資經營○○企業社,該企業社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為3,800萬元,然高君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僅申報營利所得350萬元,經本局核定高君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短漏報營利所得3,450萬元,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以前年度如有類似情形漏未申報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 4、遺產及贈與稅
4-1)
被繼承人遺有未成年子女,請問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
義市江小姐來電詢問,父親於105年1月過世,留有1個22歲的女兒及17歲的兒子,可以自遺產總額扣除的金額多少?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可從遺產總額扣除50萬元,其中有未成年人,可以按照他的年齡距屆滿20歲的年數,每人每年加扣50萬元,不滿1年的以1年計算,但是拋棄繼承權就不能扣除。 所以江小姐可以申請扣除的金額為250萬元(即22歲女兒可扣除金額50萬元加上17歲兒子可扣除金額200萬元)。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 蔡課長 聯絡電話:05-2282233轉100。 4-2)
生前購地未辦移轉登記之債權估價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購買土地,惟截至死亡時尚未辦妥移轉登記,基於買賣關係仍有請求移轉登記之權利,故於核課遺產稅時該筆請求移轉登記權利之估價,應按被繼承人死亡時該請求標的之公告土地現值估價;但如被繼承人生前係經由法院拍賣買進,致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則應以拍定價格估算其債權價額。 新聞稿連絡人:營所遺贈稅課王湘惠 電話:04-7274325轉115。 4-3)
遺產免課稅,卻因生前密集提領現金反遭補徵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現行遺產稅免稅額1,200萬元,遺有配偶者尚可扣除493萬元,遺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遺有父母者,每人可扣除123萬元,並可扣除喪葬費123萬元。另外贈與稅每人每年免稅額220萬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亦可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局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甲君繼承人僅女兒乙君1人,申報遺產僅銀行存款120萬元,惟經查甲君於死亡前2個月內分別自其2個銀行帳戶密集提領現金予乙君108萬元及656萬元。乙君主張108萬元係其於結婚時甲君所贈與,另取得656萬元款項後,其中560萬元支付躉繳之保險費,其餘96萬元則轉為其本人定期存款。依規定乙君婚嫁時其父甲君贈與108萬元,減除不計入贈與總額100萬元,餘額8萬元及另取得之656萬元,合計664萬元係屬甲君生前之贈與,經減除220萬元免稅額後,贈與淨額444萬元,核定贈與稅額44萬4,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君生前密集提領現金合計764萬元移轉予女兒,係屬死亡前2年內贈與,亦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是甲君遺產總額核定為884萬元,經減除免稅額、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及喪葬費等扣除額後,遺產淨額為零元,尚無應納遺產稅額,卻需另繳納贈與稅額44萬4,000元。倘甲君生前未提領現金移轉予女兒,則其遺產總額仍為884萬元,除無應納遺產稅外,尚無須繳納贈與稅之情事。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張美秀 電話:(04)23051111轉2221。 4-4)
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出售土地,應課徵贈與稅
張君來電詢問:出售土地之價格低於公告現值,是否要課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出售土地之價格如明顯低於土地公告現值,會構成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之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如果納稅義務人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之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成交價與市價相當,仍可免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 蔡課長英子 聯絡電話:05-2282233轉100。 4-5)
被繼承人借款給自己投資經營公司之債權,繼承人應據實申報遺產稅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除參考國稅局提供的遺產清單申報外,被繼承人若有其自行投資經營公司的債權,並不會在遺產清單上,繼承人應主動查明申報,以免因疏忽漏報而導致補稅受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審查遺產稅案件時,發現很多子女不清楚父母的資產狀況,或僅知父母有投資經營公司,但不清楚與公司間資金往來情形,而漏未申報該項遺產,但是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截至死亡日止,對投資的公司如遺有股東往來的債權,也屬於遺產的範圍,繼承人應主動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日前審查甲君遺產稅案件,依據其投資經營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所載負債及股東權益科目,發現被繼承人與公司間有資金往來情形,進而查獲漏報被繼承人股東往來應收債權金額600餘萬元,除被補徵遺產稅款外,還被處罰。 該局提醒,稽徵機關為服務民眾,提供被繼承人之財產歸戶資料及最近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僅供繼承人申報遺產稅之參考,若被繼承人尚有其他財產,宜先向被繼承人生前投資之公司或往來銀行等,詳細查明被繼承人遺留財產狀況,據實申報遺產稅,以免漏報遺產遭查獲而被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郭審核員
06-2223111-8054。 4-6)
被繼承人替他人投保,該保險之保單價值,仍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為要保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保險,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該保險之保單價值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尚不符合保險法第112條所指「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故該保險之保單價值仍屬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應依法併入其遺產總額。 新聞稿連絡人:營所遺贈稅課王湘惠 電話:04-7274325轉115。 5、其他稅制
5-1)
舊車換新車減徵貨物稅條件放寬,取消二親等以內同一戶籍限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中古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政策再放寬,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本(105)年5月25日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將原本僅限同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可適用之減稅優惠,取消戶籍限制,所有二親等以內親屬均可適用,並追溯至今年1月8日。 該局說明,中古車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措施於今(105)年1月8日生效,民眾只要於新法生效日起5年內,將符合使用年限的舊車報廢或出口,並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符合規定之新車並完成新車領牌登記者,即可享有汽車減徵新臺幣5萬元、機車減徵新臺幣4千元優惠。 由於多數民眾常因升學、就業、結婚、生子等因素而和原生家庭位於不同地區,而無法同一戶籍。因此立法院修正該條文第3項規定,刪除中古車車主與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車須同一戶籍之規定,擴大適用對象,未來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並符合該條文第1項及第2項規定者,即適用該條文減徵新車貨物稅之規定。 該局指出,財政部與經濟部為配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規定,已訂定「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修正草案並辦理預告程序,相關規範內容,消費者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查閱,預告期滿將立即會銜經濟部辦理發布事宜。另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已設置「舊換新車減徵貨物稅」專區。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 查三科 李芳麗 電話:04-23051111轉7314。 5-2)
檢舉逃漏稅,請附具體事證
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許多檢舉案件,因未就檢舉內容提出違章漏稅之具體事證或僅以新聞、網路或民眾皆可取得之公開資訊檢舉逃漏稅,雖經通知補正,仍未獲提供,致稽徵機關無法有效掌握該逃漏稅事實,增加查核之困難度。 該局說明,對於檢舉案件之處理,依財政部訂定之「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檢舉人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住址、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等。如有欠缺,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請於文到10日內補正或提供新事證。 該局呼籲,由於國稅局接獲的檢舉案件數量繁多,為有效掌握逃漏稅事實及查核,希望檢舉人於提出檢舉時,請檢具可供查核的逃漏事證,共同打擊逃漏稅捐不法行為,維護租稅公平正義。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郭岱杰 電話:04-23051111轉7321。 5-3)
信用卡也可以儲存電子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升消費者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之意願,降低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成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於104年12月30日增訂第32條之1條文,並自105年1月1日施行,信用卡等支付工具依該條文規定已可作為電子發票載具。 該局說明,原開放使用的電子發票載具有悠遊卡、一卡通、手機條碼、自然人憑證條碼及會員卡等,信用卡納入電子發票載具後,消費者使用載具將更具便利性。截至今年9月,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全台13家分店及大潤發量販店全台22家分店已可接受信用卡為載具(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可接受台新、玉山及台中三信商銀信用卡;大潤發量販店可接受台新銀行信用卡),民眾於消費購物使用信用卡的同時,可將信用卡當作發票存摺(載具)來儲存電子發票,不但可以減少發票紙張的列印,亦可享有電子發票自動對獎及中獎主動通知的服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提高發票無紙化比率,該局已積極輔導轄內營業人導入信用卡載具,民眾於購物刷卡時,可詢問營業人是否已提供該項服務,共同為環保愛地球盡一份心力。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林審核員 06-2298146。 5-4)
機關團體如與其捐贈人、董監事間有業務上或財務上不正當往來,當心遭國稅局補稅
本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如與其捐贈人、董監事間在業務上或財務上有不正當往來,致違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者,當心遭國稅局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補稅。 本局說明,某財團法人100至103年度間,其董事長侵占資產及挪用公款,經地方法院檢察署查獲並起訴,因該財團法人涉嫌與董事間業務及財務上不正當往來,遭國稅局以其違反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就前揭各年度結餘款補稅。 本局特別呼籲機關團體應注意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相關規定,以避免因不符免稅標準規定而遭國稅局就全部結餘款補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機關團體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江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 二、2016教育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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